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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法律责任/周平波(2)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重要业务领域,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我们不可因为验资业务风险大而对此畏缩不前,惧怕诉讼,只要依法接受验资委托,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并出具验资报告,在此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不应当承担由验资引起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两名资深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对与贸易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被审验单位组建和审批情况进行了审验,实施了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及函证等审验程序,并依法出具了验资报告,我们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严格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了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因此其本身并无过错,其出具的验资报告也并非虚假验资证明。某化工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请,实际上是由于其曲解验资报告的作用而引起的,财政部于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范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中指出:“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但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此,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再看本案,实际上是贸易公司的出资人在验资以后才抽逃出资的,因此其应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补交出资,交纳罚款,支付化工厂货款等,而不应当由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是十分正确的。
退一步说,若单位虚假出资未被注册会计师审查发现又当如何?财政部《通知》中还规定:“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若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导致所发表的验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正如一个好的律师,不可能保证他所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胜诉一样,会计师事务所所能做到的也仅仅是“合理保证”四个字。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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