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法》第11条在限制地区垄断中的作用/孙鹏程(7)
注释: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② 徐士英著:《竞争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90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
⑤ 徐士英著:《竞争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00页。
⑥ 孔祥俊著:《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使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⑦ 在“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法(修正草案)的意见”中认为:第11条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有规定,所以建议删除此条文。虽然该建议并未分清《产品质量法》法第11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7条的区别,但可见对第11条是竞争法条款并无异议。资料来源:前注①所引书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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