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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马怀德(7)
2.公开材料
听证就是听取对方意见并作出公正的决定.为此,在听证程序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提出辩解.公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39]需公开材料的范围较广,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工作程序,初步结论,甚至一些保密材料,只要不违反有关保密的义务。当然,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所有材料,有些材料是否公开,取决于案情和调查所处的阶段。
3.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会是听证规则包含的最重要的内容,采用口头听证还是书面听证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很难统一要求。例如,影响土地等财产权的,需口头听证,而拒绝移民申请居留权的,则无需口头听证;某人面对一项指控又没有证人,如果只是简单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时,也不需要口头听证;但处罚案件,无论涉及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均需采作用口头听证形式。[40]但是,行政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程序(抗辩式),更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程序(讯问式),加之由于行政官员熟悉决定程序,所以他们更愿意采用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听证形式。[41]如果要求行政机关扩大口头听证范围,还可能从总体上产生负面效应。[42]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交叉质证(cross-examine)呢?原则上,当事人无权交叉询问证人,因为这会不当拖延时间,增加开支。[43]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达到目的。

4.委托代理人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呢?在普通法上,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定机关的口头听证,也有权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44]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把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视作程序公平原则的必要组成部分。[45]即使在可能构成刑事起诉的行政程序中,也没有绝对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46]因此,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利,大多数法律则赋
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行政机关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生理状况、受教育程度、语言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委托代理人。
5.听证职能的委托 通常,听证应当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主持,但由于
行政机关职能繁多,不能要求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每个听证,所以出现了听证职能的委托。即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把听证职能委托给所属机构和人员,由这些机构和人员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告,由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决定。这种做法得到法院的支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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