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曹培忠(14)
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21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22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WTO的对环保和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规则显然是妥协的:首先,WTO反复强调它是以构建多边贸易体制为己任,并不处理专门的环保问题,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WTO的环保和持续发展的国际法义务,其次,当WTO不得不面对环保和贸易体制问题时,WTO适应简单转移制度交由专门机构处理或者万不得一依WTO的基本规则处理.例如,1999年,WTO公布了一研究成果, 认为环保和绿色贸易壁垒靠政治条件的成就和多边条约的合作,WTO对环保和绿色贸易壁垒采取消极措施.23WTO,对环境和持续利用资源等问题仍停留在文件上.24只是WTO的对环保和绿色贸易壁垒认识有所提高.
WTO的制度缺陷之三: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
WTO虽然改善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的有关规定,增补了申诉程序,确保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 settlement of understanding: DSU)的公正,尽量避免当事国在对己有利的情况下不上诉,否则上诉的实用主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尤其是对方是发达国家时,可以借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程序获取救济,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程序繁杂,效力低下。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WTO历史上,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2.5年,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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