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曹培忠(7)
新中国成立,依据国际法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effective controlling),并不等于中国国际法主体消失。诚如,台湾当局在1990年申请入关,并不因此认为台湾当局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对于主权问题早有联大决议,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和国际法公识。世界只有一个中国。同时,考究到台湾地区经济,尤其是同胞血浓于水,按照国际惯例和GATT第26条和33条,允许台湾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按照“单独谈判,先中后台”的次序加入GATT/WTO,便于“三通”工作。
国际法思考之二:
关贸总协定违反国际法规定默许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采取双重标准和实用主义,违反GATT1947第24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使台湾当局只能退出关贸总协定,而不能加入关贸总协定,使中国又一次失去WTO当然原始缔约国地位。
依据GATT1947第31条退出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可以有条件的退出关贸总协定。1950年3月,台湾当局宣布退关时,依据GATT1947第18条第12款第23条不损害其他缔约方的情况下,有条件地退出关贸总协定。依据GATT1947第24条的有关规定,台湾只能充其量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不能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有效控制统治大陆退出关贸总协定,更不能代表退出中国关贸总协定。
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违反国际法规定默许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自1965年3月后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依据GATT1947第33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台湾当局应当以“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的身份,享有处理完全权力和事务的条件下加入关贸总协定,待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着手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可以自然恢复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关贸总协定采取双重标准,违反GATT1947第33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使台湾当局只能退出关贸总协定,而不能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采取实用主义,自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1965年3月后近7年又非法给予了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席位而待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使中国又一次失去WTO当然原始缔约国地位。
国际法思考之三:
关贸总协定局限于历史文化背景,在GATT1947中虽然有“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定1516,但没有意识到依据国际法关于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关规定,1965年3月后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不作为态度,没有将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事实和GATT1947中“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转化,也是中国加入GATT/WTO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的外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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