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曹培忠(8)
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欲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 美国出于国际局势的考虑,让多边贸易体制服务其全球政治目的。出于战后重建家园和美国国内的原因,临时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GATT1947。关贸总协定局限于历史文化背景,二战结束后,尤其是拉美国家民族独立此起彼伏,建立国家。在GATT1947第24条和附件4,9中虽然有“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局限于联邦国家的关税地区,更没有意识到1949年10月1日,有效控制统治大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政府退缩台湾孤岛这一历史事实。没有意识到依据国际法关于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关规定,1965年3月后台湾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不作为态度,没有将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事实和GATT1947中“关税地区(CustomsTerritories)"名义加入转化。显示关贸总协定法律逻辑性。
国际法思考之四:
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关贸总协定局迫于国际形势决定驱蒋,而没有履行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法赋予的义务,自然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再次被国际社会承认,关贸总协定局迫于国际形势在1971年1月通过决定驱蒋,还历史以公正。关贸总协定应遵守国际社会惯例和国际法准则,自动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关贸总协定采取简单作法,只决定驱蒋,不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
关贸总协定作为临时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协议(Temporary agreements),在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和演变中,推动了全球的贸易自由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和制定了大量贸易规则,虽然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但是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职能和组织机构,事实法律地位看,在实际上,关贸总协定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具备了国际组织的一切要素。虽然对国际组织进行理论研究时,人们对国际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类没有统一标准,但对国际组织的主导要素(the standard principal organs),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秘书处,看法是一致的。关贸总协定具备上述三机构,应当作为国际法主体,承担国际法义务。在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关贸总协定没有履行国际法赋予的义务,自然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在实际上,关贸总协定政治化倾向十分明显。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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