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曹培忠(9)
国际法思考之五:
在恢复中国原始缔约国地位问题上,WTO演袭了GATT的错误,违反WTO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条和12条的有关规定,无视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并签署文件这个客观事实,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下,丧失独立性,不能真正发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如果说关贸总协定作为临时签署的临时协议(Temporary agreements),在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和演变中,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Non-permanent organization),那么WTO成为真正的国际组织,具备了国际组织的一切要素和明确的规定,WTO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8条规定:WTO是国际法人(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享有国际组织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国际法赋予的义务。作为国际组织,应当承认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并签署文件享有WTO初始成员国权利这个客观事实,在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涉下,独立地发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依据WTO马拉呵什协议(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条的规定,在中国接受WTO协议和多边协议的情况下,让中国加入WTO。令人遗憾的是;WTO被称之为 "富国俱乐部",自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霸权主义及强权政治,WTO倡导的市场资源共享的自由贸易,只不过是发达国家重新变相瓜分市场的一种漂亮借口。
国际法思考之六:
WTO的协议只用经过中国的立法程序才能转化成内国法。这是司法主权的必然要求
在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之后一月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 "W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或者说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W TO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笔者认为:首先,从法律关系上讲,WTO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即使将它视为法律,也是行政法范畴(Rule of administrative law),与民法关联度不是很大。如果WTO规则直接适用于中国,势必冲击中国国内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造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全国人大早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数年即已着手编制相关的法律体系修正计划,体现在每年的立法计划中国务院近30个部门清理需要修改和废止的部门规章1100多件的根本原因。其次,按惯例,在WTO成员国中,将WTO规则直接适用的非常少,包括提议我们直接适用的那个国家,也没有将WTO规则直接适用。最后,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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