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罗曦(8)
四、结语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为各国法律首肯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及航运界普遍接受的惯例,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而无单放货不仅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的正确交货义务,同时也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承运人应对此承担严格责任,只要没有某些特定事实出现足以阻却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承运人就不得不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进行赔偿。虽然实践中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无论如何,保函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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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国际贸易的单证流转中表现出来,但将提单独独认作物权凭证,不确切。流转的单证,除了提单外,随附的还有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等文件,要实际提取货物,仅有正本提单不行。(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2 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页
3 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jma.nease.net/flsspl/002)2003年2月28日
4 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7页
5 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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