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马怀德(7)
(四)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性质
复议机关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是对特定事项的裁决,对特定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发生影响,因而其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既然复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赋予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一旦允许当事人对此类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必然面临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复议决定是关于维持或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仅要审查该复议决定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当然还要审查该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合法与否。所以,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自然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很显然,这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为此,有必要同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使二者协调起来。
①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页,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90页。
②国务院法制局编《行政复议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161页。
③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759页。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④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⑤[台]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90年版 ,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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