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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邵胤植(6)

法院进一步自保护消费者与自由竞争之视角,提出论据:“盖因产品构造每具非标示来源之目的,故其每致‘固有显著性原则’之适用(笔者注:显著性原则适用的前提应当是,一项可注册符号只执行标示来源的功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其他权益。消费者不应被剥夺因有关实用与美感目的之竞争而产生的利益。惟产品设计每每服务于实用与美感,如其以固有显著性为由入禀法院,则对于市场新进入者,是一种威胁。在产品构造的场合,我们对于发明一种合理清晰的判断(固有显著性的)方法,几无信心”[24]。

法院同时申明,Wal-Mart并非推翻Two Pesos的判决,只是区分了包装与构造的不同;构造虽无固有显著性,包装却可具固有显著性(故Seabrook测试法,对包装应将继续适用)。据此,Two Pesos案中的餐馆外观,应视为包装,而非构造。然值得注意者,法院对此并未提供充足的理由。而有趣的是,法院亦举出可口可乐瓶子为例,认为此种容器虽得视为包装,但自器皿收藏者等角度,亦可视为产品之一部分。法院指出,如果难以区分构造与包装时,原告应证明第二含义(笔者注:本句至为重要,不妨简称为“难以区分原则”)。据此,可口可乐瓶子“有望”被要求证明第二含义。此判决或将影响可口可乐外观在中国大陆的命运。中国旧商标法由于缺乏立体商标之规定,此外观未能径获商标注册,实则中国法院自有提防垄断的考虑,故新商标法虽依TRIPs而保护三维商标,然自推动竞争的角度而言,似仍不宜赋予该外观以商标权。

Wal-Mart的影响,目前尚不明朗。自消极方面而言,其可能使商标法保护构造变得困难,因为证明第二含义,并非易事,特别易致成本的增加[25],这对于市场新进入者,似多不利。而“难以区分原则”,则可能导致要求证明第二含义的滥用。值得注意者,欧共体的走势与美国相近。特别地,获取第二含义,或将愈益困难。在Baby Dry案中,法院递文欧共体商标局(OHIM)指出,如何才算是足够的使用,以致能够克服天生的无显著性?在英国,法院似乎并不信任社会调查的证据[26],这或是因为在消费者的眼中,实在难以甄别视觉享受与标示来源之不同。

此外,虽然Wal-Mart认为部分外观可由版权或专利而保护,然而此类保护,是属局限,可能致使某些构造,堕入无保护的真空中。另有观点质问,Wal-Mart并未提供足够理由说明,是否所有的产品设计,均绝对缺乏固有显著性,比如,何以认定,螺丝刀柄底端蝶状王冠之饰,天生无法标示来源[27]?该文亦指出,颜色之无固有显著性,并无法当然认定构造亦无,因为颜色往往是局限的[28]。不过,该作者似乎忘记了,在Qualitex案中,法院已然否定了种种认定颜色有限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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