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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蒋艳(3)
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 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
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
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
本减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
最后,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
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
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
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
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
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
除了上述这些手段之外,还有其他诸如建立环保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在
这一领域内,西方发达国家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经验,下文将具体论述。
三、发达国家及国际环境立法中对市场机制的运用
美国环境法是成功运用经济手段的立法。纵览美国环境立法,其特点之一就是利用市场
机制激励企业树立环保意识,例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确定企业每年排污总量,根
据每1个企业排放量多少来计点,要求排污多的公司通过买指标的方法来维持排放量。 除
了是排污权交易的创始国,②美国在环境立法中还注重运用环境税收、环境保护基金政策。
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
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责任基金。
继美国之后,许多西方国家也纷纷开始在环境立法中拟定经济手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
果。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
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生态税法律制度最早在
欧洲诞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赋予生态税这一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以法律形式,之后
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
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在国际环境立法的发展过程当中,对市场机制的运用同样有所体现,并且成为近年来的
趋势。1980年,多边金融机构已经通过一个《有关经济发展的环境政策与程序宣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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