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蒋艳(4)
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著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其中明确提出要利用经济手段来促进
环境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强调根据全部社会成本(包括环境成本和资源耗竭成本)作为
产品定价的重要性,强调环境经济学在制定和实施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面的作用,
提出了一系列与可持续性相一致的环境经济政策目标和措施。据笔者收集的相关资料记载,
第一次规定经济手段的全球性多边环境公约是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该议定书第2条第8款第a项规定:作为公约第1条第6款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
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约内规定的关于(受控物质)消费的
义务,只要联合消费受控物质的总量不超过本议定书规定的数量。这一联合履约的规定,就
为市场机制的运用作了铺垫。同样,《气候变化公约》(1992年)第4条第2款规定:附件
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可以根据本公约共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
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做出贡献,实际上,发达国家更倾向于
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其削减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承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
于1991年1月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
定地采用经济手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第1条第1款)。该建议提出了4
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该建议推动了经济手段在欧美国家的应用。 1992年里约大会通过的《里
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则标志着国际环境经济政策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
四、入世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面临的挑战及立法借鉴
世界贸易组织将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列为宗旨和基本原则之一。
在1994GATT协定和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以及GATS、TRIP中,均有规定将环境保护
作为一般例外条款。 然而,这也同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依据。我们所说的绿色贸易
壁垒通常包括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
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用辩证的眼光去看,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限制了贸易流转的自由
化程度,另一方面也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问题是,绿色贸易壁垒经常为发达国家
所利用,借此对发展中国家提高“门槛”,从而将自由贸易染上一定歧视性色彩,这却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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