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与婚姻纠纷中房屋纠纷案例比较研究/孙可(6)
五、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属于谁?
【案情】
孙先生与兰女士婚后一直居住在孙先生父亲位于市内的福利房里。1997年孙父单位进行房屋改革,孙先生夫妻两人不是该单位职工,便出资3万元,以孙父名义购买了该房的产权。后来孙先生因想出国深造,夫妻双方协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兰女士提出,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房产现已升值至30万元左右,她要孙先生支付15万元补偿费。孙先生则认为,该房仍在其父名下,离婚时不应分割。随后,兰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房屋。
一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认为属于父亲个人财产,房屋归谁所有?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即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事实的。但兰女士并未提出相关证据,因此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能对出资主张返还,对返还的出资进行分割。法院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带有福利性质的政策房,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其产权规定的更加严格。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如果结婚后以父母的名义买房,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就属于父母的财产。在离婚时购买房屋的出资,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向父母主张权利,但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按揭贷款出资的话,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欠债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时亦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也知道该约定的,此时才可以确定由负债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否则,对上述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应共同偿还,不因离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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