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亲子关系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王礼仁(10)

2、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子女与父亲的利益比较。

对于婚生子女,在父亲提出亲子否认之诉后,一般认为,亲子鉴定或推定对子女的损害主要有:暴露子女的真实身份,即暴露身份隐私;对子女造成心理压力;对子女造成抚养上的困难。

事实上,亲子鉴定并非必然对子女造成不利的后果。相反,在更多的情况下,通过鉴定,确认子女的真实父亲,还会对子女的保护更为有利。

第一、关于暴露子女的真实身份,即暴露身份隐私问题。子女的真实身份问题,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隐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又是子女的知情权。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198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肯定子女对其真实之血统有认知之权利,促成德国于1998年修法,肯定子女有提出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不再受任何条件限制。200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受推定之法律上父亲与子女无共同生活关系,而生父已经与子女建立起一定关系时,若仍不承认生父得提出婚生否认之诉,实有违德国基本法之规定。此判决亦促成德国修法,于2004年之新法承认,若法律上之父亲死亡或与子女无实质之家庭生活关系时,生父得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15] 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第587号解释”也指出:“子女获知其血统来源,确定其真实父子身分关系,攸关子女之人格权,应受宪法保障”。

可见,子女真实身份的知情权比子女身份的隐私权更为重要,更应保护。同时,子女身份上的隐私权,只有在身份关系清楚之后,才有隐私权可言,身份不清,又何有隐私可言?

再从子女对亲子鉴定的态度看,由于在亲子诉讼案件中,子女多数是年幼无知,不懂或不知道所谓隐私问题。而已经懂事或成年的子女,一般是愿意作亲子鉴定,弄清自己真实血缘的。从实践来看,所谓暴露子女隐私,多是母亲(女方)的一种托词。

第二、关于鉴定对子女造成心理压力问题。对于婚生子女来讲,有无心理压力,关键在于其父亲是否怀疑其血缘并提出亲子鉴定,如果其父亲怀疑并提出了亲子鉴定,子女得知自己的身世有问题或者身世长期处于不清状态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但鉴定本身在多数情况下,对子女并不造成直接心理压力。相反,由于男方(丈夫)提出亲子否认,女方(妻子)不同意或拒绝鉴定,子女的真实身份得不到确认,使真相始终处于怀疑或不确定状态中,导致父子身份关系不明,父子之间的感情风雨飘摇,反到会造成父子关系紧张,对子女的心理压力更大,更会让子女无法承受。所以,与其让孩子长期生活在一种猜疑、争执等不安状态之中,倒不如早日还原真相。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