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亲子关系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王礼仁(11)

同时,DNA技术亲子本身,对子女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损害。DNA技术亲子鉴定,早期鉴定需要2mk左右的静脉血,现在只需一滴指血或耳血、唾液,毛发、骨骼、牙齿等都可以用来进行鉴定,最快24小时可得到结果。[16]如果从技术层面上再注意一下,有时获取鉴定样本时,子女可能还不会知道真实意图,完全可以避免对子女身心的损害。

第三、是否会造成子女抚养上的困难。任何子女必然有其父亲,非此即彼。子女只有一个父亲,不论谁是父亲,都要承担抚养义务。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因鉴定而影响抚养,亲子鉴定与保护子女没有必然关系。相反,没有科学鉴定,父亲始终处于不确定或怀疑状态,反而影响抚养。从实践来看,按照传统的婚生子女推定规则推定的父子关系,因为父亲始终持怀疑否定态度,往往引起父子关系不和,推诿抚养或拒绝抚养。还有一些受婚生推定而确信自己与子女无血统关系的父亲,根本不会善尽职责,善待子女,严重者甚至虐待子女,威胁子女安全。这对子女利益并没有好处,无法达到保护子女之目的。可见,对于婚生子女,如果一方坚持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决绝作亲子鉴定,在父子关系的真实血缘不确定状态下,不仅对父亲不利,也对子女不利。

3、非婚子女认领之诉中子女利益与父亲利益的比较。

在非子女认领之诉中,一般认为,亲子鉴定对于被指认父亲权利的侵害,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对于被指认父亲的名誉权,如同婚姻关系中,丈夫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时,对妻子名誉权损害情形一样,即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女方指认父亲的行为,而不是鉴定。至于被指认父亲的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他到底是否与子女的生母有过性关系,并使其受孕。

而对非婚子女来讲,亲子鉴定则是涉及到抚养和真实血缘之发现等重大权利问题。如果被指认父亲拒绝认领,并拒绝鉴定,则一律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判决,则会造成子女只有母亲,没有父亲的单亲现象。这不仅会造成子女精神上的痛苦,对子女的抚养也会产生严重不利。

目前,非婚同居,未婚先孕,已婚男子 “包二奶”甚至“三奶”、“四奶”现象比较严重,女子未婚生育或婚外受孕现象比较普遍,大量非婚子女需要认领父亲。如果不利用亲子鉴定技术,就会造成许多子女不能认领父亲,影响非婚子女的抚养和真实血缘发现。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利,在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因自然或意外死亡之后,要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除有些可以通过其他事实证明其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之外,对于难以用事实证明的亲子关系,也只有借助亲子鉴定了。如果限制亲子鉴定或推定,只能使那些玩弄女性或不负责任的男性,逍遥法外,实际上不仅起不到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反而不利于妇女儿童的保护。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