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亲子关系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王礼仁(1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1、对于婚生子女否认,进行亲子鉴定,对子女并没有多大的危害。但如果不作鉴定,并以婚姻关系为基础推定子女与父亲存在血缘关系,不仅对父亲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对子女也没有什么好处,有时甚至对子女的伤害还会更大。2、对于非婚生子女认领,进行亲子鉴定,对子女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对被指认父亲也只涉及到侵害所谓的名誉权、隐私权。相反,不作亲子鉴定,并推定被指认父亲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对子女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子女将无法获得真实血缘关系的知情权、抚养权、继承权等,严重侵害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被指认父亲的所谓的名誉权并不会因为鉴定而损害,其是否与子女的生母有过性关系,并使该女子受孕的隐私权,与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比较,显然次要的多。更重要的是,这种隐私权缺乏正当性,不能对抗他人寻求真实血缘的知情权和抚养权。否认,任何非婚子女父亲都可以以保护隐私权为名,拒绝认领非婚子女。

总之,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不论是从子女本身利益来看,还是从子女利益与父亲利益比较来看,亲子鉴定或推定的整体效果是利大于弊,特别是对子女的保护更为有利。

(四)推定有利于原告与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价值选择

对于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还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是推定原告有利,还是推定被告有利?也涉及到价值判断和选择问题。对此,只要对两种不同推定所产生的不同后果,以及两种不同推定的救济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就可以得出正确的选择。

1、两种推定可能出现的不同后果之比较

(1)有利于被告推定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一般是由丈夫作为原告(也不排除妻子或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如果丈夫提起亲子否认之诉后,妻子拒绝子女作亲子鉴定时,推定婚生子女与丈夫存在亲子关系,其后果如前所述,即可能会使婚姻关系中丈夫因此丧失生育权,造成终身无子女,并造成抚养上的财产损失和终身精神痛苦等。

在亲子认领之诉中,被指认父亲拒绝鉴定时,如果作出有利被告的推定,即推定非婚生子女与指认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则可能会造成子女有母无父,给子女带来抚养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利于原告推定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果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妻子(或子女)拒绝亲子鉴定时,推定婚生子女与丈夫不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在亲子认领之诉中,被指认父亲拒绝亲子鉴定时,推定非婚生子女与被指认父亲存在亲子关系。这样推定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主要有:一是可能推定错误;二是容易造成或助长非婚子女或生母乱行亲子认领之诉,随便指认他人为父,侵害他人的权利。但仔细分析,这两种负面效果是有限的。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