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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王礼仁(5)

可见,不论是从传统的亲子诉讼来看,还是从现代亲子诉讼来看,亲子关系都是可以推定。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推定,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不适用亲子关系的观点,是对亲子关系诉讼的误解。
2、亲子推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的必要手段。

龙翼飞教授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推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要么有亲子关系,要么没有亲子关系,不存在“可能有”这种中间状态。在龙教授看来,推定出来的结果是一种不确定状态。这实际上是对推定的误解。从法律层面上考察,推定并不是可能有或可能无,而是一种确定性结论。也就是说,一旦作出肯定推定,就表示认定亲子关系存在;一旦作出否定推定,就表示亲子关系不存在;而不是“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中间状态”。

同时,从亲子关系的特点来看,除了采取精确的科学方法鉴定外,根据既有事实进行推定是唯一的方法。既是反对推定者,也难以摆脱推定的定律,只是如何推定而已。如以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为例,如果一方拒绝鉴定,要么推定子女与丈夫存在亲子关系,要么推定子女与丈夫不存在亲子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认领也是如此,要么推定所指认者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要么推定所指认者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因而,在亲子诉讼中,如果没有科学鉴定,离开了推定就无法进行诉讼活动。

3、亲子推定并不违背法律。

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推定的另一个理由是,亲子推定没有法律根据。我国虽然没有亲子关系法,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条件。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实际上就是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问题,由于当时的科学鉴定水平有限,化验血型的方法并不能断定小孩究与谁存在血缘关系,其他亲子否认证据又不充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只能“按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认定。这实际上就是推定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尽管这种推定,结果并不一定准确,但他仍然是一种确定性结论。在我国,从法律层面来考察,虽然没有亲子推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但也没有禁止亲子推定的规定,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函复以及有关法理看,对亲子关系是完全可以推定的。

三、亲子诉讼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

如前所述,亲子鉴定和推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的两种必要方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要求鉴定的亲子诉讼案件,是支持鉴定还是不支持鉴定?被告拒绝鉴定时,是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还是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多数人主张,从保护个人名誉权、隐私权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来考虑,不应当支持亲子鉴定;对拒绝鉴定的,更不应当作出推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的判决;对于婚生子女,一方拒绝鉴定,应当以婚姻关系事实为基础,推定为婚生子女关系存在;等等。我们认为,这些主张明显存在顾此失彼的片面性。比如,在强调保护一方的名誉权、隐私权时,却忽视了另一方的知情权、生育权等;主张以婚姻关系作为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时,则忽视了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在看到不鉴定或不推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对保护妇女儿童的某些有利因素时,却忽视了不鉴定或不推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对保护妇女儿童的不利因素;等等。因而,在亲子诉讼中,实际上存在多重价值冲突,涉及到价值冲突的判断和选择问题。从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亲子诉讼所涉及的价值冲突和选择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传统推定规则与现代科学的价值冲突与选择;2、名誉权、隐私权与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的价值冲突与选择;3、保护子女利益与保护父亲利益的价值冲突与选择;4、推定有利于原告与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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