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王礼仁(6)
从司法实践来看,价值冲突选择上的差异,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世界观、价值观不同,导致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二是价值判断的错误,即没有对价值冲突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在价值判断上出现了偏差或错误,如误利为害或误害为利,或者误小害为大害或误大利为小利,等等。但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如何,价值冲突选择的基本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利弊相较取其利,两弊相衡取其小。”因而,在价值冲突中,如何正确判断利弊和利害大小,才是价值选择的关键所在。下面试对亲子诉讼中的价值冲突的利弊,进行分析比较,以揭示各自的“利”与“弊”,“大”与“小”,并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提出亲子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利益选择 。
(一)传统推定规则与现代科学的价值选择
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是推定婚生子女的事实基础,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对方不同意鉴定的,都应推定为婚生子女。[10]这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婚生子女推定规则,作为婚生子女推定的唯一规则。按照婚生子女推定的传统规则,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生育的子女,如果丈夫没有法定的否定事由(如在在妻子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或者由于丈夫生理原因不能不能使妻子受孕,或者妻子有与他人同居或通奸等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传统推定规则与现代科学的选择。在现代科学技术非常发达时期,能否将传统规则作为婚生子女推定的唯一规则,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适用传统规则推定,是在科技不发达的时期。由于受当时科学技术的限制,人们无法采用先进科学方法判断子女是否为亲生,只得采用大家公认的推定规则进行推定。也就是说,即是妻子是婚外受孕,但没有法定的否定事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也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在当时,采用这种规则进行推定,不可能有其它手段进行否定,其结果是唯一的,其事实可以固定,不可能再出现否定或推翻的情况。因而,人们从心理上可以安心、放心,没有后顾之忧。同时,由于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使用传统方法推定,是唯一的方法,不可能有新的科学方法否认,人们也就不可能产生新的否定欲望,从诉求上也可以彻底“死心”、息诉。
2、如今科学技术发达了,人们可以通过DAN亲子鉴定技术识别出子女的真实血缘关系,使传统婚生子女推定的合理性和终局性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因而,目前完全依据传统方法推定,难以达到定分止争和去疑的目的。
3、在现代科学技术下,由于依传统规则推定不能成为终局结果,依传统规则推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后遗症。比如丈夫提出亲子否定之诉,妻子不同意鉴定时,即作婚生子女认定,但由于这种推定不能成为终局推定,将来可能有三种情况发生:(1)子女懂事或成年后为寻找自己的真实血缘,要求作亲子鉴定,其鉴定结果证明子女与婚姻关系中的父亲没有血缘关系;(2)子女的真正的生父要求作亲子鉴定,认领自己的子女;(3)子女的母亲与子女真正的生父共谋,将抚养负担转嫁给婚内丈夫,在子女成年后,没有抚养负担时,则公开子女的真正生父。这样,对男方可能造成如下不利后果:(1)男方可能因为已有“子女”,再生育受到限制,但当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子女的时候,年事已高,丧失生育权利;(2)男方因不当抚养子女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3)男方可能因此终生没有子女,即得知真实血缘后而解除原来婚姻关系中的父子(女)关系,或者虽然可以从法律上维持父子(女)关系(即养子(女)关系),但因没有真实血缘关系,而致使父子关系不和,造成男方感情上的终身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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