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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立法缺陷与司法救济/王礼仁(9)

1、婚姻法第八条是关于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规定,婚姻关系确认之诉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确认婚姻关系之诉也是落实该条规定的需要。否则,对于涉及婚姻法第八条的婚姻纠纷就难以解决。

2、在民事诉讼上,也有确认之诉。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障碍。

3、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立法,可供我们借鉴。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4、婚姻案件合并审理,在民诉法上也有充分根据。对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合并审理,这是民诉法的基本要求。如果原告认为婚姻有效提出离婚,被告反诉婚姻无效或不成立,这当然要合并审理。因为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民诉法的合并审理当然适用婚姻案件。而且只有合并审理才是合法的,驳回起诉是违法的。

5、婚姻登记机关和行政诉讼无法有效地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民事诉讼是必然选择。

6、我国在审判中已经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判例,效果很好(见《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7版)。

五、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立法缺陷的司法救济

(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

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由于“行政复议不能”和“行政诉讼无能”,司法解释(三)第一条通过精心遣词用语,只规定了行政性质诉讼(即“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不能通过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他的情形则不在其列。这就为民事诉讼解决婚姻登记纠纷预留了巨大空间,即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不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

事实上,司法解释也不能禁止或无权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因为这将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
比如,一对夫妻因婚姻登记瑕疵发生争执,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其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对此,法院能够驳回当事人起诉吗?当然不能。因为驳回起诉没有任何法律根据。1、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体法是婚姻法第八条及其相关规定,有法可依。而且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3、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种之一。无效婚姻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的。仅凭上述三条(这里还不说有些婚姻登记纠纷,婚姻登记机关或行政诉讼根本无法解决,如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等),法院就无法驳回当事人起诉。驳回起诉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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