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司法把握/李新福(6)
(三)依法判案应当避免法外情感,但司法人员应当有正义的司法情感
原则性、理性是法律的基本性质,它要求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司法,不允许在司法中掺杂个人情感。但是在法律存在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或者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部分,司法人员的情感常常能左右司法结果。我们反对司法人员在司法中掺杂个人私情,营私枉法,但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要有司法人员的正义之情,道德之情,来弥补法律缺陷和不足,更完美体现法律的宗旨〔10〕。
法律是复杂的,但也不能复杂到令大部分公民不能理解;法律是公民制定的,体现的是公民的愿望,司法人员不能不重视公民的呼声。法律再细,不能包括千差万别的各种法律状态,如果司法人员缺乏司法正义感,法律的社会积极作用要大打折扣;如果司法人员司法动机不纯、弄权玩法,主观炒作法律的神秘、与众不同,致使司法结果背离立法宗旨,背离公民愿望,背离正义,那是法律的悲哀。
(四)法律保护人权,但公民与罪犯人权对抗时应保护公民人权
惩罚犯罪是不同政治制度国家刑事法律共同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此法条开宗明义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揭示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辩证关系,即只有惩罚犯罪,才能保护人民;要保护人民,必须惩罚犯罪。但是,近年来我国由于人权思想在法律领域的超前应用,由于个别司法人员、辩护人员、法学研究人员职、权、名、利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不断非理性扩张,法律惩罚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能力持续下降。法律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实际效果渐行渐远。
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应有权利,体现人权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权利与广大公民的权利发生对立时,法律应当旗帜鲜明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而不能以罪犯为本,本末倒置保护罪犯权利,这才是人权在法律应用中的基本原则。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打击犯罪的非常权利,是为了更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体现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在司法中,司法人员应当正确理解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正确理解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注意罪犯人权与公民人权的对抗性,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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