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刘金锋(3)
第六十二条 群主和管理应贯彻及宣传群规,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群主和管理应及时接收新人,应注意接收条件的变化。
第六十四条 群主和管理应尽量不强制干涉群聊的话题、顺其自然。
第六十五条 群主和管理应创建和谐的群聊环境,不让群友对管理产生惧怕心里而战战兢兢的聊天。
第六十六条 群主和管理应以维护群内和谐为目的,以人为本,宽容大度,若无严重违反本法情形的,尽量不作出处罚。
第六十七条 如群管理滥用职权3次以上,多次引起群内其他成员不满的,将被取消管理资格。
第六十八条 任何一个群管理在作出处罚前,需征得其他在线管理的同意。
第六十九条 若半数以上群内女性认为某一成员言行不当,可以由全体成员在7日内不予理睬,情节严重的处以七日到十五日的不理睬期。
第七十条 轻度违反本法规定的,先行公告警告,若警告后再犯的,则开除出群。
第七十一条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无须警告直接开除出群。
第七十二条 长期不登陆群的,应自动退出。
第七十三条 对于误发违规言论、图片、非本人误发违规言论集图片者,如及时澄清,将不予追究,经再三提醒而无任何表示者,可视为故意违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因违反本群规定,而未被列入本群恶意名单者,可在适当的时间(开放日)重新申请加入本群。
第七十五条 因违反本群规定,连续被清理3次以上者,可视为无法适应本群,不再批准加入本群。
第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群只是提供交流平台,请大家在交流、私聊、加好友、会见时,慎重选择,期间若发生任何纠纷,均责任自负,与群无关。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18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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