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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和作用/魏晓军(2)
二、当前影响肃北县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表现
1.刑事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至2011年3月,肃北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5件94人,起诉63件91人,其中,2008年受理12件13人,2009年受理20件44人,2010年1-12月受理29件33人,在肃北一个人口只有1万余人的小县,刑事案件数呈现逐年增多趋势,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2.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县城居民买私家车的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增多。2008年至2009年,肃北县检察机关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为0,而2010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3件3人,增长率为300%,交通事故的增多为肃北县的社会治安产生了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因朋友、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增多。这类案件虽然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的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但小打小闹不计其数。因为发生在基层,群众之间朝夕相处,加之亲缘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处理好群众之间的小矛盾,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基础。
4、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增多。近年来,因肃北县矿山资源丰富,来肃北县投资开矿的外商越来越多,这其中有许多外商都是诚实合法的外来投资商,但也不乏有想不劳而获而骗取钱财的外来商人。2008年肃北县检察机关受理合同诈骗案件0件0人,2009年至2010年上升至3件3人,上升率为为300%,对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也不利于招商引资。
三、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1.对犯罪进行及时有力的控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而犯罪是和平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之一,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犯罪作为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的一种表现,极大地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犯罪高发而又不能得到及时追究的社会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公诉工作中控诉犯罪职能的及时、有力的实现,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法律还赋予公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当前,司法不公、公权力对公民的不当侵犯,是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深恶痛绝的重要问题之一。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是否不公、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民众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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