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困境和出路/温跃(2)
9、婚姻法是如何处理财产纠纷的呢?
10、在高雅的感情融合、灵魂融合之外,婚姻法必须现实地对待由于婚姻引发的财产融合问题。即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问题。婚前,作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存在着个人财产,尽管财产的多寡因人而异。婚后,是否还应该存在个人财产?是否因婚姻而导致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丧失?这是婚姻法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如果婚后根本不应该有个人财产存在,所有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积累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倒是非常简单明了。但是,这公平吗?合理吗?结婚意味着个人财产清零,从此个人没有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有。如果夫妻真的白头偕老,相信绝大多数人也无所谓,但是万一离婚呢?尽管大多数人结婚时不会想到离婚,但是婚姻法不能不想到他们会离婚,因为婚姻法很小人、很俗。婚姻法必须想到他们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他们的全部财产。婚姻法不能浪漫地假设他们会白头偕老!
11、对于婚姻关系来说,个人财产涉及两块:婚前个人所得财产和婚后个人所得财产。我国婚姻法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引发的问题是:婚前个人所得财产,在婚后是否给以承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立法承认夫妻一方还可以保留婚前财产的独立性,是否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结婚了还分彼此你我,这家还像家吗?婚姻法是在搞夫妻财产AA制?去买一台液晶电视,到底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支付,还是用其中一方的独立个人财产去支付?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已用个人名义领取产权证且付清房款),结婚十几年后离婚,另一方岂不是要被扫地出门?如果被扫地出门的一方是妇女,岂不是歧视妇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庭后,喧嚣的声音大有要取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独立存在,当然,都是在保护妇女权益的美好借口下慷慨陈词的。有学者甚至主张倒退到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2、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是承认婚前财产在婚后独立存在的。其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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