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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4)
时,以税务局为执行机关。执行标的为动产的,依《租税通则》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为不动产则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⑩看来,把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务区分为作为、不作为及金钱给付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例如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规定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理本身就已实现,不需要其他的执行行为。"⑾
(五)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司法强制措施的关系

行政法理论虽然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概念,但实践中的区分却并不明显。特别是有关强制执行中直接强制与即使强制,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等概念之间并无明确界线。按照现在较为流行的观点,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各种性质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预防、强制制止、强制恢复、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它们在前提、目的、起因、采取机关等诸方面均存在区别。⑿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
属于强制执行,不同之处在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的嫌疑,而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并无不同。我认为,根据性质不同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几种是恰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介种类。所以法律如果仅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及其余是不妥的,理论上也应将二者视为种属关系研究。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也是种属关系。因为即时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或为制止性的,或为保全性的,或为促使性的,或为恢复性。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直接依据法律采取的,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则以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时强制实际上不是行政执行问题,只是由于即时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十分接近,所以常放在一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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