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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虞青松(2)
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
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该定义恰
恰没能作出回答。
 第三,权利义务说
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
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 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
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
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
,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
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作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作出影
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
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
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
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
识。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其前提要件是具备某种法定的资格,即具备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力。这也是实践中认定某
一事实主体是否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基础。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相对人
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
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们必须从三个层面上来了解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
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如行政救助是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
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
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
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因此,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相对人就已经存在,并非是行政
行为作出之后才产生行政相对人,这正是我国目前行政法研究领域中的误区,必须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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