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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虞青松(5)
定行政相对人,而对普通行政相对人却无诉权。
但是,我国目前出现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如乌鲁木齐的李永刚、张新、严佳磊三人状告
当地三家酒店非法悬挂国旗,认为这几家酒店把国旗与店旗平行悬挂,违反《国旗法》
,三位青年以此捍卫国旗神圣地位的举动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但法院以他们没有起诉资
格为由驳回起诉;浙江桐乡市沈李龙举报一企业有偷税嫌疑,后认为税务机关对此查处
不力,而以“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桐乡市国税局告上法庭,结果被驳回;浙江台州市椒
江区市民严正学发现当地某“娱乐总汇”有色情表演行为,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未果
后,愤而将台州椒江区文体局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
为,并判令其限期对实名举报和控告作出答复和查处,同样被判败诉(4)。发生上述
案件往往是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普遍性义务,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遭到损害
,对具体的个体(某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却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但该个体却提
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
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被告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
益,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由于上述案件的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因此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法院做法符合目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但是有人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全体公民个
体利益的组合,属于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利益,因此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主体之一;当国
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公民个人应当有权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请求权,保护自身的利益,从
而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4)为此,《行政诉讼法》应对普通行政相对人赋予
诉权,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三、行政相对人的特点:
1、除部分受益性行政相对人不受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外,其他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受
限性行政相对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能力是以民事责任能力为基础的,承担行政责任能力一般必须具
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但部分受益性行政相对人除外,这些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包括教
育行政管理、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中的部分行政相对人。如新生
婴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却是户籍管理制度中出生登记(虽然是由其监护人代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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