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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侦诉衔接的思考/苏克(3)

  “一个原则”就是衔接双方部门都要坚持“参与而不干预”的原则。无论是公诉部门的引导取证、介入侦查、列席案件讨论,还是侦查部门的协助审查起诉,只能向对方部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或意见,绝对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案件的正常办理。

  “两个延伸”就是一要实现公诉部门向侦查阶段的延伸,二要实现侦查部门向公诉及审判阶段的延伸。

  在第一个延伸中,需建立如下机制:

  一是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于案情复杂、案件影响大、取证困难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公诉部门要积极参与,派出有侦查经验和公诉业务强的业务骨干指导侦查取证。针对侦查方向、重点提出建议;并按起诉标准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要求。在指导的过程中,也就熟悉了案情,为审查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建立列席案件讨论制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一些难以定性、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在立案、重要证据的获取、强制措施的采取等关键环节,应主动邀请公诉部门列席案件讨论。必要时,公诉部门应全体列席,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以利于共同把握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第二个延伸中,应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协助机制。对每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向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侦破、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证明情况,以利于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迅速掌握案情, 全面审核证据。必要时,公诉案件承办人要主动邀请侦查人员就证据问题作深入了解,侦查人员必须全力协助。

  二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听审机制。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从提高自身侦查水平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的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听审。通过庭审现场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来全面衡量案件的证据要求,用来指导以后的取证。公诉部门在接到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通知后,应及时向侦查部门通知,以便于侦查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及时派员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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