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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改抑或部分修改——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秦前红(10)
第三,迷恋理性万能,沉耽于浪漫主义宪政理想,不利于中国宪政建设
全面修宪或者重新制定宪法意味着理性可以缜密论证,深思熟虑,洞察时势发展趋势,感悟现实需要,规划一部体现宪政精神和价值追求的完美宪法。这是一种极端自信的理性主义观。[45]这种理性万能的认识观被哈耶克等思想家称为唯理主义。“唯理主义传统假定,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这就是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文明。”[46]这种唯理主义的根源可以追索到古希腊哲学,但其现代影响只始于16、17世纪,尤其是与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对这种理性主义的主要原则的阐释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讲,正是经由笛卡尔,理性这个术语才改变它的含义。对于中世纪的思想家来说,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们在遇到真理尤其是道德真理的时候认识这种真理的能力,而不是一种依据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47]基于对理性建构能力的自信,人类先贤豪迈地宣称:“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48]
如果说在民族国家建立初期,这种自信和豪迈促使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和宪法的诞生,但在暴风骤雨的革命之后,这种狂热则只会让我们一再步入宪政建设的误区。事实上,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行动成功与否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个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人间的知识是分散的,我们生活在一个你知我未必知他可能根本不知的世界上。知识的分散性决定“我们的无知是无边无际的海洋,而我们的知识只不过是无知大海中小小的孤岛,注定是有限的、残缺的。我们所能得知的最准确无误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普遍无知”。[49]这种无知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十全十美的世界。“人决不可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50]
人类有限的理性能力,不可能做到事事深思熟虑。人类的文明(包括宪政文明)发展到今天,并不是一个独立于自然和社会的心智设计的产物。人的理性和心智原本也是进化的产物。在人世间,没有一个人可以跳出他所生活的社会,高悬空中俯视大地,洞悉全社会的所有情势并做出周详的规划。唯理主义的全面修宪主张,恰恰忽视了这样一个致命的实事。迷恋于理性万能,只会坠入浪漫主义的云端。如果我们坚持凡是没有经过理性设计的制度和规则都是不能被证实的,并进而根据是否是理性设计的产物而否认他们的合理性,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其结果必然是从宪政设计的雄心出发,戕害无数宪政建设的隐形的社会内生的资源。这正是全面修宪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根本危害。
(二)宪法修改的内容和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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