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修改抑或部分修改——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秦前红(11)
八二宪法颁布至今,已经过三次部分修改。除了三次宪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学界对现行宪法内容和规范设计方面的种种不足进行了深入探讨。[51]纵观这三次宪法修改,主要有如下缺陷:一是修改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三次修改通过17条修正案,有11条约2/3涉及经济制度,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制度完善关注不足;二是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在再一次对宪法进行修改时,我们首先应该确定宪法修改的内容。比较当今各国宪法文本,内容五花八门。中国宪法内容更是十分庞杂,除了传统宪法所包括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两部分外,还有大部分关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纵观各部分的内容,的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认为以后修宪不宜将重点放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方面。八二宪法的三次修改全在于宪法中关于经济政策的规范落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成为经济建设的桎梏,进而导致修宪。为此有学者认为应该在宪法中取消有关经济具体政策的规定。究竟什么内容应该写进宪法,学界意见不一。蔡定剑针对时弊明确指出,从宪法精神上说,宪政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保障公民权利要从规范限制政府权力入手。所以,“如果说宪法只规定一项内容,那就是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国家机关的设立、组织及权限,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如果宪法要规定两相内容,那就是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宪法还有第三项内容,那就要规定怎样保障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途径和程序。”[52]我们也认为,宪法中政策性内容过多是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一个原因,但目前将有关经济的政策全部修改甚至废除,时机尚不十分成熟,阻力很大。因此,像童之伟教授所说的那样,启动宪法解释制度,在改革开放的精神指导下对之加以扩大解释,比较可行。[53]鉴于我国宪政制度与两个人权公约在应然权利认知上的重大差异[54]以及十六大报告在诸多理论方面的创新,修宪应该将重点放在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和部分国家制度的完善。
1、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改
多年来学界针对现行宪法公民权利列举不足的缺陷,认为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生命权、思想自由权、罢工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予宪法保护。一段时间来,学界还针对这些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详细研究。从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规范表述上与国际宪章有较大区别,而且宪法权利规范数量似乎与国际人权宪章出入明显,但联系我国的有关普通法如刑事法律加以分析,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宪章的承诺义务,我国宪法目前应该增添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只有迁徙自由权和生命权二项。[55]我国历来主张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生命权相较而言,这是公民享有的更高层次的权利。因此,对于生命权的保护只需在有关条款中明示即可。根据理论准备的成熟度并结合我国的生活实际,我们认为,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应成为修宪的重点。[56]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