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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改抑或部分修改——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秦前红(18)
[37] 周叶中 江国华:《82年宪法与中国宪政——写在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38] 参见许崇德:《坚持“三个代表” 深化学习宪法》载《新视野》2002年第3期。
[39]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
[40] 同前引[39]。
[41] 参见文勇:《制度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的原因分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42] 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有一句名言: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即已通过的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而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又是良法。
[43] 参见刘星:《现代性观念与现代法治——一个诊断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44] 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215页。
[45] 苗连营在《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一文中对理性的自信溢于言表。他认为我们应该运用理性,“认真总结我国宪政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宪政建设的经验,积极吸纳世界宪政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科学预测我国社会的发展的趋势,制定一部承前启后的新宪法。这部宪法不是对现行宪法的简单继承,她要重新定位宪法的价值与功能,要理性地确立立宪的原则和模式,要积极应对中国走向世界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科学安排宪法的内容与结构,要以那些历经时间的涤荡、凝聚于各国宪政制度之中的宪法规律为基础构建自己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总之,它“应当超越时代的局限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它不仅是经验的条理化,同时还要理性的为未来设计新的行为模式和理想状态”。这的确要求“制宪者不仅要对宪政有深刻的感悟,而且要有超人的政治斟酌权衡艺术能力和非凡的远见卓识”。参见苗连营:《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 2002年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编集,第72页。但是我们到哪里找到这样的立宪者呢?
[46]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8页。
[47] [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编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4页。
[48] [法]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49] 赵世义:《制宪权的代际冲突》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50] 转引自[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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