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经典内容”涉嫌违法/徐勇
婚姻法解释三“经典内容”涉嫌违法


“婚姻法解释三”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正式实施,社会各界的褒贬声也是一直在持续。诸如:“导致女方净身出户”、“鼓励男方包二奶”、“挽救宁在宝马车里哭的爱情”、“击碎女性傍大款的拜金梦”等等词眼不绝于耳。笔者认为:该解释看似合理,实际并不公平,而且部分内容确实与《婚姻法》相冲突。根据《立法法》所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笔者认为该解释有些内容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婚姻法解释三最经典的、也是争议最大的内容莫过于如下两处:



第一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三方面的意思: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无其他约定,那么该不动产就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单独所有;第二、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且无其他约定,则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第三、婚后无论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义下,则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双方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处: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