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经典内容”涉嫌违法/徐勇(3)
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规定的原则,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房屋,在离婚时,原则上应照顾生活困难一方及女方,而非首先考虑“有钱一方”(即谁出的资、谁交的首付)。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看似公平实则不公平。
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看似公平、合理,却使夫妻双方穷则恒穷,富则永富,从而使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到家庭内部,此举必将制造出新的、更多的家庭矛盾。据媒体报道:最近,房屋产权证加名之风盛行,这不仅增加了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必要的负担,也让夫妻之间增加了不少的疑虑,影响了家庭内部的和谐。祸兮?福兮?还望三思。
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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