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秦前红(2)
2.民主的、正义的国家观是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
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民主,要看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是多数人的意志,还是少数人的意志,或者是某个人的意志在起决定作用。民主政治的最大特点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广泛参与。而专制政治则是君主统揽国家大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人员只是少数皇亲贵族,而广大百姓无任何参与政治的可能。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正义,取决于国家是否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参与政治、平等参与经济竞争的权利与机会,还取决于国家是否为公民提供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必要保障。历史上存在过的政体形式,如宗法制、寡头制、贵族制、和君主制都没有满足这种政治的民主与正义性,而唯有共和制这种政体达到了政治的民主与正义性的目的,究其原因国家权力的最后归属不同是最重要的因素。专制政体的国家权力属于神或君主,排除了人民参与政治的可能;而共和政体的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基础与前提。社会契约思想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正义与民主的国家观,首先在于它一开始就表明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管理;其次是因为它表明了国家建立及国家权力运作要合乎正义性。如古西腊智者吕科弗隆认为:为了保证“个人权利”(自然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契约,建立源于自然正义的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①。伊壁鸠鲁认为,人们以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保障民众的权利,并为其谋求更大的幸福,公共福利是社会契约的最高原则②。对社会契约思想所蕴涵的正义与民主性论述最为明确的是卢梭和罗尔斯。卢梭说:“这种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罗尔斯的论述十分富有现代意义,在《正义论》一书中,他从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契约的目标是“选择确定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③,该原则分为有关公民政治权力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有关经济利益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④两部分。他对社会契约所蕴涵的民主与正义虽然推崇备至,但他强调“要理解它(社会契约)就必须把它暗示着的某种水平的抽象这一点牢记在心。特别是我的正义论中的契约并不是由此导入一个特定的社会,或采取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而只是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⑤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