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秦前红(5)
2.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社会树立起宪政信仰的最重要的人文因素
在西方社会,人们是非常崇尚宪政的。因为他们认为宪政是人类政治形态中最完美的一种体制,只有通过宪政人类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自由和平等。西方人对宪政的这种信仰之情完全可以从他们的宪法情结中略窥一班。西方人了解宪法,熟知宪法,甚至幼儿园的孩童也能诵读宪法。宪法被作为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成为了西方社会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笔者认为正是对宪法的这种敬仰之情,使宪法成为维系西方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共同情感与纽带,也正是对宪法的这种信仰之情,才使宪法最终能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共同权威而被人们顶礼膜拜,从而让一切政治权力驯服于它,受其支配;使一切人权受其保护。总之,宪法被作为①“高级法”位于其它一切社会规则之上与对宪法的敬仰之情紧密相关。纵观西方宪政的历史,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出正是西方对宪法的这种信仰与服从推动着宪政向前发展。然而是何种原因导致这种情结呢?我们是可以从社会契约思想中找到根源的。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德国社会哲学家马克斯·韦伯的权威理论。他说在人们服从权威的深层动机中,有一个最为基本的精神因素,即相信支配者具有某种合法性。他认为基于对支配合法性的信念之上的服从才是最稳定的服从②。宪政信仰正是人们基于对宪法及其精神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同,才最终自愿接受其权威与约束。然而这种情结是与社会契约思想的正当、合法性紧密联系的。正是由于社会契约思想的熏陶,导致人们认为国家当然是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符合并推进公共利益。同时由于社会契约的这种公正性及合法性已经完全体现在宪法的条文和精神之中,宪法才被作为最高级法在社会上树起了最高权威。其次,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契约书,是大多数人合意的产物,服从它,即等于服从自己。正是社会契约的这种自我约束性,使宪法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守。正如卢梭所说:“…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象以往一样的自由…”。③“人是自由的,尽管是屈服于法律之下。这并不是服从某个个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所服从的就是另一个人的意志了,而是指服从法律,因为这时候我所服从的就只不过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④这样宪法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外来的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公民内心,来源公众的共鸣,这种权威是最深厚的、也是稳定的。另外,契约的有利与功利性也促使着人们遵守宪法。因为在西方人看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服从宪法,就是在保障自己的权利。宪法所具有的这种功利性,既是宪法得以树立最高权威的最重要原因,也是能培育宪政信仰的最根本的因素。如卢梭所言“真正的宪法并非铭刻在铜鼎或大理石碑上,而是写在人民的心中。”⑤因为在人民心中,宪法不再是外界的强制力,而是体现了对社会契约所勾画出的美好社会制度的强烈向往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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