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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秦前红(7)
三、社会契约思想与中国宪政
宪政是一种理想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政治形态中,人是中心,尊重、爱戴、发展人的权利是一切政治制度的设计、制定及实施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权利限制权力,权力要服务于权利是宪政的基本精神,理想与终极目标。回顾中国宪政发展的历程,自清末立宪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到99年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制定与实施,百年宪政,跌宕起伏。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内,特别是90年代后,中国的宪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若以宪政的精神来衡量,中国的宪政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从宪政意识方面来看看,因过去的中国宪政采行的是一条自上而下、政府推进的路径,宪政意识的社会根基相当薄弱。人权、法治、宪法至上等宪政基本理念,广大百姓知之甚少。甚至在大部分政府官员的心中,对于宪政的某些重要概念与基本原理也只是一知半解。再从目前中国的宪政体制看,关怀人、保护人、发展人的精神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权利约束权力的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如宪法的第62、67条,对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的授权就存在授权范围过大的问题,同时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也规定缺乏一种逻辑体系性,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侵犯权利且得不到救济的情况经常发生。正如卓泽渊所说:“ 反观百年的法治之路:有制度的移植,少社会根据;有机械的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的引导,少民众基础”。①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以上问题,在中国真正建立宪政,最基本的问题是要加强宪政文化建设。宪政文化是宪政实施的底蕴与基础,是将宪政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也是一个制度能否成功确立的关键。然而如何进行宪政文化的建设,这就需要我们从中西宪政文化这一角度进行深刻的比较分析,因为宪政究竟是泊来品,它是西方文化与政治的高度浓缩与结晶。基于本文上述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源泉与基础,西方宪政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具体实践这一结论,笔者将结合我国宪政文化中存在的问题比照社会契约思想进行若干探讨。
1. 关于我国宪政文化的权利意识的建设问题
宪政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权利限制权力的问题。权利是宪政体制的基石,离开了这点宪政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社会契约思想认为权利先于权力,权力由权利授予。然而在我国关于权利的来源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等最基本问题一直没有正确的解决:如权利是由宪法确认,还是由宪法规定?如果是由宪法规定,那权利的源头位于何处,并且宪法规定之外是否有权利存在?如果存在,怎么处理这些权利?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谁应该优先等等。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认为,权利由明君赋予,权力高于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权利无条件的服从权力。权利永远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中,权利有哪些,何时有权利都由权力来随机决定。权利就如无根之草,稍一风吹雨打就面临夭折。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象生命权这样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其他权利了。因此在封建社会以前,权利只是一个奢侈品,远离广大劳动人民。人民要乞求权利就只能乞盼明君。在这种社会状况下,权利意识是不可能形成的。与此同时我国传统文化还鼓吹“人人皆可为尧舜”,要以圣人为榜样,“崇公抑私”“无我”、“无私”、“无欲”。这一套道德传统,就象一付枷锁,把权利意识从人的内心世界排挤出去。私权得不到发展,公权却能肆意横行。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利与权力在目的上趋于一致,但是它们之间的冲突并没有彻底消除;宪法为公民规定的权利,公民也并没有实实在在地享有;宪法为公民规定的权利不可能代表权利的全部;宪法为公民规定的平等权、自由权、经济权等受到权力威胁时,作为权利的拥有者还不能努力去捍卫。究其原因制度上的不完善是主要因素,但是我们权利意识薄弱也不可小觑。而且制度上的不完善、不重视也最终也应归结到权利意识的薄弱上来。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的“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社会契约的权利观就象黑暗中的一道亮光启发着我们,为我们权利意识的建设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没有了权利,生命就是行尸走肉,与动物无异。捍卫权利,使其免遭非法权力的干涉、破坏应该而且是宪政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权利意识的培养应分两条途径。其一,权力的行使者应知道手中的权力来源于权利,应该服从权利,并用权力去保护、发展权利。这种权利意识的形成及强化将促使我们的执政党、政府在立法、行政、司法的体制设计及其权力的行使时一切以权利为中心。在立法中,有关公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大量的红头文件因不符合宪政精神而被取消;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要自觉以权利为导向,保护并发展权利,尽量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作为独立于权利与权力这两者力量之外的司法权,因其公正、正义的审判使权利得到保护,从而使其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抗干扰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二,作为权利所有者,认真对待自己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权利受到权力非法侵害时,积极地求助于司法程序和其他维权途径,而不是惧怕权力,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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