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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社会化探讨/刘光林(4)
3、简单劳动无法培养劳动技能,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难以谋生。
目前,服刑犯人进行的劳动改造多是从事操作简单、技术含量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从事此类劳动并不能增强劳动技能。刑满释放、踏入社会后,刑释人员会因缺乏谋生手段难以觅到合适的工作,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再度犯罪。
此外,监狱中虽对服刑人员进行专业劳动技能的培养,但仅简单采用熟练工帮带学徒工的方式,无法得到劳动技能的普遍提升、突破,对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不具有借鉴和帮助作用。
4、减刑、假释制度衡量标准不具体、客观,缺乏激励性。
对监狱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的标准是其计分情况。除考勤计分外,干警对自己负责的服刑人员的表现、态度进行评分,不免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也容易滋生腐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改造评估体系势在必行,这套体系应突出专业性、激励性、可操作性三个特点。
此外,监狱仅对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部分的自由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罚金刑和民事部分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没有考核标准,使罚金刑和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二、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纵观各国监狱改革的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它的研究和实践是必要的。
1、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之外,监狱中的所有服刑人员最终都将回归社会。既然监狱改造的落脚点是回归社会,那么监狱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天壤之别将不利于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2、犯罪率上升,监狱行刑社会化可缓解监狱部分压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趋于复杂化,犯罪率有上升苗头。被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数量有增多趋势,给监狱管理、经费支出、安全警戒保障带来更大压力。除了改善现有的监狱硬件和提升监狱干警素质之外,监狱行刑社会化也可以缓解部分压力。
3、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当宽则宽”理念的反映。
监狱作为我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真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深刻揭示行刑的精神实质,是监狱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监狱立足行刑的报应职能,是彰显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监狱在具体行刑中,惟有科学、正确、灵活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3】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落实到监狱行刑就是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和由严到宽的刑罚立法的归结。监狱行刑社会化中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经济化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结合,体现了监狱发展的规律,在监狱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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