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社会化探讨/刘光林(7)
3、吸引技术含量较高、利润较高的企业与监狱合作,与职业技术教育两结合。
这样做能够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并利用劳动报酬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的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罚金刑难以实现的问题。
现有的简单重复劳动不能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不能解决其重返社会后的谋生问题。在押的服刑人员中相当部分为无业人员,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在监狱改造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理论支持,以劳动改造为实践载体,可以迅速提升他们的劳动技能,为刑满释放后得到就业机会奠定基础。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对于被法院判处罚金刑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支付罚金;对于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赔偿给受害人或其家属,部分解决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难的问题;部分服刑人员入狱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入狱后家庭困难,他的部分劳动报酬也可转交给家人添补家用。对于积极劳动、利用劳动报酬交纳罚金、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服刑人员可以在考核中得到相应加分以资鼓励,为今后的减刑、假释创造条件。剩余部分打入服刑人员消费卡,用于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
4、建立专门化的轻刑监狱,实行半社会化管理
建立专门的轻刑监狱,用于轻型犯罪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管理。将非暴力型犯罪、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集中在该类监狱,在教育、管理措施上区别于其他监狱,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建立轻刑监狱具有现实意义。其一,它避免了轻型犯罪人员与重刑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其二,由于刑期短,服刑人员重新踏入社会的时间比较紧迫,改造力度、培训方式和接触外界社会的模式与刑期长的服刑人员应该有所区别;其三,轻刑监狱是进行行刑社会化改造的重要基地,将其独立出来有便改革的顺利落实。
针对轻刑监狱中人身危害性不大、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经特许白天在相应厂家劳动、晚上回监狱服刑。这样可以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也可增加与外界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的压力。
5、增大假释的力度,监狱向企业推荐即将刑释或假释的服刑人员就业,并将教育改造与劳动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监狱可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改造情况良好的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前向企业推荐,由企业对其进行考察,企业和服刑人员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后进入该企业上班,企业向其支付酬金,并负有相应的社会帮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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