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思考/刘鸿泉(10)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是侦查工作自身规律的需要,是解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的问题的需要,是中国反腐败斗争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
四是检察机关侦查权在手段和措施上应当赋予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自行侦查权是引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方式。
五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改革应当与修订有关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重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把“职务犯罪”作为法律概念写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作者单位: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通讯地址: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东〉188号;邮政编码:300270;联系电话:022—63220786)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检察权与法律监督》;
[2]梁翠荣:《也论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梁翠荣:《也论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4]王德光:《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5]摘自贾春旺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6]摘自于世平在天津市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上的报告;
[7]王德光:《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8]王德光:《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刘鸿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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