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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清末新律--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胡颖廉(8)
36《寄簃文存·新译法规大序》
37 怀效锋《民清法制初探》,第374页,法律出版社
38《大清光绪新法令·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别草案折》
39《寄簃文存·裁判访问录序》
40《寄簃文存·重刻明律序》
41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42 张晋藩,《清律研究》,第193页,法律出版社
43【日】冈田朝太郎,《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摘自王健编,《西法东渐》,第1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4《清史稿·刑法志》
45 如在旧律中,“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都是重罪,沈家本则以为子孙违反教令属于家庭教育的范围,而无夫奸则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中。
46 事实上,有不少学者认为,沈家本虽为“法理派”,但在本质上并不反对礼教,这是他作为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培养起来的一名封建官吏所决定的。在政治思想上,沈氏是封建皇权及其统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在法律思想上,大体也是封建纲常名教的维护者。
47《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
48 张生,《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京)2002年第1期
49 李连贵,《沈家本年谱长编》,第167页,成文出版社
50 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第400页,法律出版社
51《大清律例讲义序》
52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导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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