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魏静华(6)
(3)跟帖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跟帖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首次把被搜索人信息发布到网上的发帖人,他发布的信息是之前在网上搜索不到的,另外一种就是通过网络搜索将之前已经在网上存在的信息收集、整理、归纳并粘贴到该次人肉搜索中的。但无论哪种跟帖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在法律和行政规章上都有要求,最明确的一条就是:“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6】
如果侵权的程度较轻,是否按照民事侵权甚至犯罪来处理,还是存在疑问。
学者指出,在分析人肉搜索引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时,一定要考虑到各自的责任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成本和行为准则遵行的经济效率和追究责任的社会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
3、网监追责有难度
尽管国家规定,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是违法的,但是对人肉搜索,监管人员很难辨别涉及个人信息的文章是由谁发布的,有些可能是当事人为了某种想法而自己主动公布的。另外有一些转载的帖子还需要查找原帖,这些都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尽管对人肉搜索存在以上难点,但是寻求合理的法律规制之路却是不可避免的。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谈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
1、运用法律武器,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人肉搜索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当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时,又会损害其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损害时,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名誉权有时还与经济利益挂钩。又拿女白领姜岩的丈夫王菲诉网络媒体一案为例。王菲的隐私权无疑在这场人肉搜索风波中受到严重侵害,同时其名誉权也遭到沉重打击。名誉扫地的同时,王菲被公司辞退,并不被任何一家公司接受。最后,王菲聘请了律师,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将涉案的三大媒体告上法庭。
当然,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是发帖人、赏金猎人及跟帖人,也可以是网络媒体,甚至可以是一并列为被告,各有利弊。对于前者,因为网民在网络中使用的均是网名,唯有根据IP地址来确定其身份。如果是家庭电脑和工作电脑,IP地址的确定可以直接锁定侵权人,但如果是网吧,基于使用人的不确定性,因此IP地址并不能证明谁是侵权人。在被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诉讼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对于后者,根据文中已给出的分析,网络媒体仅具有事后审查职责,基于其审查不严格就认定其侵权,似乎欠缺说明力。且网络媒体在案件中始终是一个物质载体,在没有找到侵权人本人时,民事诉讼的继续也成为问题。在实践中,当网络媒体被列为被告而为找到实际侵权人时,该网络媒体往往向法院提出追加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基于无法找到侵权人,案件的继续审理也变得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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