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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魏静华(7)
基于以上考虑,网吧建立严格的身份证登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对锁定侵权人具有实际意义。
2、加大对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
诚然,网络媒体确实对上传的信息仅具有审查义务,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商业性网站尽管以盈利为自己的目标,但是由于一些大型的商业性网站(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具备传播新闻内容的板块和功能,已经具备传统媒体的基本特征,那么相应地就应当承担作为媒体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任何企业一样,追逐商业利益是网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互联网世界里,点击率的高低对网站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点击率就代表着相应的广告收入,点击率在某种程度上与网络企业的利润直接挂钩。而另一方面,其作用的是社会大众的窥私心理,尤其是对社会名人的窥私欲望。【7】
网络企业是聪明的,在某人肉搜索事件备受关注的时候,大肆渲染地加以报道,因为赚取网民的眼球意味着赚取了点击率,赚取了点击率则意味着潜在的无限利润。例如在“艳照门”事件中,网民贴出所谓的“女主角”的照片剪影,众网友蜂拥而至,跟帖搜索,确定所谓“女主角们”的身份,网络浏览量甚至一天就可突破千万。与其说是网络媒体对热点的追踪,不如说是对热点的商业利用。利用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来牟利,不得不承认网络媒体恶意的存在,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妥善保护个人隐私,坚守公序良俗这是网络媒体经营的底线。网络运营者利用自己的无所不搜的搜索引擎技术,不受限制地发布任何人的隐私信息,这本身就有可能构成侵权。现在披露个人隐私似乎成为一些网站吸引点击率的法宝,对敏感的人肉搜索事件,网络运营者不但不履行审查、监管、删除的职责,反而乐在其中。网络运营者在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迷失自我的同时,也伤害了社会,同时也给网络运营者自己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上的法律风险。
应该说我们目前有一些互联网的自律规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从网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搜索引擎到博客,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毕竟是自律性的文件,终究缺乏法律的约束力。我认为应该就网络运营商的内容传播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建议尽快完善网络内容编审和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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