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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魏静华(8)
在缺乏法律规制的前提下,网络就如脱缰的野马,唯有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并辅之以专门立法,才能用法律的缰绳使这匹野马在合法、合理的道路上奋蹄狂奔。网络必须牢牢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弘扬主流文化,反对以不雅文化为时尚的不良风气,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参见《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专家称尚无法律依据》,来源:《北京商报》,发表日期:2008年07月03日。
【2】参见《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专家称尚无法律依据》,来源:《北京商报》,发表日期:2008年07月03日。
【3】参见《人肉搜索牺牲个人权利是饮鸩止渴》,来源:中国新闻网,网址:http://news.21cn.com/zhuanti/social/renrousousuo/2008/08/27/5120295.shtml上传时间:2008年8月27。
【4】参见洪丹著《“人肉搜索”现象并非新法律问题》,来源:《南方日报》。
【5】参见《“人肉搜索”是多数人的暴政》,来源:中国网,上传时间:2008年07月30日。
【6】参见《谁担“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来源:《北京晚报》。
【7】参见景朝阳著《“艳照门”事件:网络媒体社会责任之思考》,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网址: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6970620.html,上传日期:2008年03月07日。
【8】参见景朝阳著《“艳照门”事件:网络媒体社会责任之思考》,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网址: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6970620.html,上传日期:200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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