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律师文化/沈勇明(2)
1906年,清朝统治者颁布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开展大规模的修订律法活动,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武昌起义后,苏杭两地的留学生首先组织律师总会(亦称辩护士会),并制定了章程。这是中国最早的律师组织。1912年1月,上海的留日学生倡议组织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拟定了总公会章程,完成了律师制度的移植过程。
解放初期,我国曾短暂地实行过律师制度,但时隔不久,就由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律师业随着公、检、法一起被砸烂。直到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制度逐步规范。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开始形成并进一步本土化。
抚今追昔,从律师的诞生、成长历程可以看到,法治兴则律师兴,律师制度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形态造就了特定的律师制度,特定的律师群体形成了特定的律师文化。
二、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律师文化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当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尤其在土地征收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劳动等领域出现了许多群体上访、群体诉讼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必将直接影响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肩负的使命决定了他的工作必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经常把司法制度的设置喻为天平,法官居中,检察官和律师分处天平的两极,同为法律人的三种角色在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才能维系法制天平的平衡,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任何一方的缺位,都将引导社会走向专制或无序的混乱。
在法制的天平上,律师所起的作用恰恰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基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纠纷和矛盾的发展方向。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根本执业理念,但某些西方国家的律师一昧以当事人为中心、唯利是图,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损害他人甚至国家利益。而中国的律师,所维护的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对中国律师的要求。因此,中国的律师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做到缜思慎行,仔细甄别当事人的诉求合法与否;树立全局观念,权衡个体与集体利益的得失,在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个体利益的同时,不损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律师做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处理,应当懂得采取适当的方式,将群众的意愿反馈给政府部门,督促和帮助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修订规章,形成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同时也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制止过激行为的发生,积极调解矛盾、消除争议和纠纷,平讼息诉,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而这些,都需要承办律师具有高度的社会和职业责任感、高超的处事应变技巧、精深的法律修养。造就一位这样的律师,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只有造就一大批这样的律师,才能真正的济世救民,保障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律师同业者必须形成共同的和谐的律师文化,或者说以共同的和谐的律师文化熏陶、铸造出一大批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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