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丁巍(4)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并且都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但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却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一种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是表现为过失。(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属于情节犯,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但不一定造成就诊人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实害犯,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区别,广泛意义上讲,非法行医罪的本身内涵就包括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之所以在非法行医罪之外又设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破坏节育行为从非法行医行为中独立开来,是为了突出刑法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特殊保护。
五、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经过长期的争论,修订后的刑法终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确认,并且在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得到充分体现。单位可否作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呢?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集体企业创建于1960年,创建时为了方便本单位职工看病,设立了医务室。到1998年初,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经企业领导研究决定,医务室对外经营。对此决定,医务室负责人某甲提出不同意见未被接受,某甲因此辞职离去。企业领导于是决定由刚从学校毕业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某乙带领几个护理人员经营,医务室负责人对外仍称是某甲。2000年10月26日,某丙感觉头昏发热,到医务室就诊。某乙诊断错误,误作为普通感冒进行输液治疗,结果导致某丙死亡。法医鉴定:某丙系因患心肌炎至心力衰竭死亡,治疗不当起主要作用。这里某企业在主观上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求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某企业经集体研究、领导决定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这里的某乙仅是单位行为的具体施行者。某企业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某企业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行医,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公共卫生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执业需依据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就应该属于刑法所鉴定的非法行医的范畴,这就是某企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既然某企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就应该受刑罚的惩罚。非法行医中一些行为如: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等等就为部分单位所经常实施。将单位例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行为进行惩罚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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