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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刘宇(3)
  家庭道德教育缺失: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但在社会转型期,父母教育子女持“工具主义”观念,只关心子女成21,逼子女从小就学会竞争,忽略了对子女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如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而使子女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善良,不会关爱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有些父母对子女“唯钱独尊”,时刻在子女面前说钱言物,无形中将子女的兴趣引到对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缺少远大理想和抱负。这样,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连环出现了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消极的个性品质和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不良品质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
  二、学校教育因素
  师资队伍中的不良品行对学生的影响: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系统教育的专门机构,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阶段,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表,人之楷模,这样才能熏陶出一批又一批心灵净化,意志坚定,品学兼优的栋梁之才。但是有些教师的品行实不足以为人师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如上课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没有进取心,贪图玩乐,为了一些事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社会上流行的请客送礼办私事的风气也在这些老师身上表现出来。更有甚者有些人头上顶着教师的神圣光环,竟利用教师与学生接触的特殊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关这方面那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
  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调:部分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大,认为地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不仅导致“择校费”问题产生,也容易使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有自卑感,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偏重知识的填鸭式传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去平衡,对于那些领悟力略差一些的学生,尤其有可能从中遭受升学的挫折和压力,继而被老师、同学、家长视为学习无能。久而久之,连学生本人也感到自己确实不如别人,难免遭受淘汰,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卑感。这种否定自我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他们逃出校门,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这种不良结合,不但影响了学生依恋学校、家庭,同时也影响了学生依恋正常同辈群体的可能,使其陷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增。法制教育十分薄弱。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系统性、渐进性和集中性的特点,所以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非常有效的途径。但目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初高中(含中专、技校)基本上没有开设。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也较少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在师资方面,多由政治课教师讲授,法律专业水平相对有限,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教学却并非他们的专长,同时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所限。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学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会依法自我保护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映在学校时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制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没有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引导学生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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