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李俊敏(4)
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要类型
1、行为人采取做股评、荐股,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散布谣言的方法,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如北海投资公司收购苏三山案。1993年10月,湖南省某地物资局一干部用公款100万买入汇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苏三山,代码0518)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交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同时,又以北海正大的名义,向媒体通报所谓的收购消息,11月6日,《深圳证券报》发布了题为《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使该股股价当日上涨了37.35%(当时尚未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的制度),该干部乘机卖出苏三山股票。后来,由于有关部门出面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出现连续跳水,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
2、行为人单独或与人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控股价。其操作手法主要是:第一步,筹集资金并打入到在各地开设的股票帐户;第二步,暗中吸筹,在此阶段,行为人往往利用资金优势和相对的持股优势采取故意打压股价的方式吸筹,或者采取连续低进高出、高进低出的方法,频繁买卖、暗中吸纳便宜筹码;第三步,连续拉升股价,制造涨升行情,诱使投资者跟进做多,此阶段,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人采取高进高出,与合谋人采取互相对倒、对敲的方法拉升股价或者单独利用自己开设的多个帐户,自买自卖,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证券买卖,拉升股价和制造成交量,此时由于操纵市场者掌控了大部份的股票,具有了持股的绝对优势,其自买自卖式的交易仅发生少许的手续费和印花税,不必动用太多的资金;第四步,当股价涨升到一定价位,操纵市场者就会恰到好处地散布利好消息,然后在暗中兑现筹码。此种操纵市场行为的代表作是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
3、与人合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前者如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代码0048)股票操纵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商定操纵康达尔股票,他们在全国20多个省份的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帐户1500余个,由吕梁从朱焕良手中“倒仓”接过50%的股票,共同操纵康达尔股票价格,他们最高峰时共持有0048股票5600多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股价则由10多元炒至80多元,至2000年5月16日除权后,股价一路下跌,甚至出现连跌9个停板的罕见现象,引起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上演跳水大赛,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的败露,主要是因为吕梁与朱焕良之间发生内讧以及吕梁在资金链上出现了问题,本案涉及的违规资金达54亿元之巨,勘称中国证券史上操纵股价第一案。后者如上海万国证券公司“327”空抛案,“327”品种是一种三年期的国库券,当时万国证券公司与其盟友为了操控“327”的价格,其挂单抛出量多于该券种实际发行量十多倍,使该品种的价格立刻由152元下跌到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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