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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释明权/李健鹏(9)
2、公开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法官行使释明权,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公开进行。坚持公开原则,可以有效防止释明权的滥用,增强透明度,使其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在阳光下司法。这就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时,不能暗箱操作,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时的释明,事后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如立案阶段的释明。
3、适度原则。“法院进行释明在某一程度内是义务,在该程度以上成为权限,再过一定限度时则为违法,可以构成这种诉讼行为的理论结构。如果不就释明权的行使设定某种限制,辩论原则就有名存实亡的危险。”[27]由此可见,法官行使释明权必须适度,既不能过度释明,也不能消极释明,否则既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抗的实质不平衡,也可能影响裁判的公正。法官释明后,当事人仍维持原有的主张、陈述和观点,则不能反复释明,而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对于应当释明的事项,如举证责任、公开心证等,法官要及时、积极的释明,不能消极释明更不能不释明,否则既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更违反了诉讼程序,影响了裁判的公正和权威。
4、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当事人从其认识和认定的事实的角度进行陈述,法官则要判断和查明事实,并从法的角度将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提炼出来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所处角度的不同,加之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陈述可能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或者对相应的法律观点与法官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法官要从法的角度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就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探知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从事诉讼行为,而不能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志进行释明。
(三)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1、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适当的释明。当事人由于自身法律认知水平的有限,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模糊不清或者不适当,这既影响了法官探知当事人真意,也影响了其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使对方当事人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此时,法官应当通过晓喻或发问的方式促使当事人清晰完整的表达其诉讼请求,或者对不适当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2、对诉讼行为不当的释明。这里的诉讼行为不当,主要包括诉讼主体不适格、陈述事实存在瑕疵、法庭辩论偏离主题等情形。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提起诉讼,如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其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官则应当提醒其变更诉讼主体。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完整,如在侵权之诉中忽略了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应当通过释明提醒和引导当事人针对因果关系进行陈述,以便查清事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偏离主题,在与争点无关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法官可以适时制止,并提醒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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