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马怀德(3)
2.买彩票中奖是否构成诈骗嫌疑?
被告认为李群等人连续摸中大奖,有泄密和诈骗嫌疑,所以要采取收审和扣押财物措施。那么,究竟买彩票中大奖是否属诈骗行为呢?众所周知,社会福利彩票是国家对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以募捐的活动,既然是对公众发行的彩票,每个人都有权利购买,更有权中奖后获得奖品。李群等人所得的奖品既非偷来的,更非骗来的,而是花钱买来的,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仅凭这一点就怀疑李群等人有诈骗嫌疑,进而采取非法收审措施,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被告将法律并未禁止的行为视作诈骗显属不当。
从上述两方面看,原告花钱买彩票中奖的行为,既不是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更不是诈骗行为,而是法律并未禁止甚至提倡的合法行为。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采取收审措施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而是一项违法侵权行为。
(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支坚持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判断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时效,首先要弄清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了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告知了诉权诉期,那末原告只有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如果被告未告知诉权诉期,起诉的期限就是一年零三个月,本案被告是否告知诉权诉期就成为本案的焦点。从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被告发给原告家属的收容审查通知看,上面没有任何关于诉权诉期的规定。被告争辩说收审决定书上有原告的签字,所以等于被告已将诉权和诉期告知原告。在原告坚持下,被告向法院提供了有原告签字的"收审决定书",该决定书铅印内容中并无诉权诉期的规定,而在决定书的下端用紫色印油加盖了一行所谓"诉权诉期"的内容,这一行字究竟是收审之前加盖的还是收审后补盖的呢?被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事后加盖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被告提出的原告超过起诉时效的主张是完全不成立的。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这一点,仅从被告送给原告家属的通知内容看,也十分清楚地证明被告作出收审决定时,根本没有告知原告诉权和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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