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马怀德(5)
2.亟待建立健全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的总和,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公平行政的重要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忽视程序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使得很多方面无法可依。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论的一个焦点是,被告作出收审决定如何送达?如何履行告知诉权诉期的义务。很显然这是行政程序问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程序法不够完善的事实。如果被告仅仅让原告在收审决定书上签字就视作履行了送达义务,那么很难保证原告真正取得诉权行使诉权。所以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制作书面决定,该决定不仅要说明其实质内容(如处罚、强制、许可),而且还要注明诉权、诉期,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方式送达原告,原告才能据此行使其权利。只有程序健全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有效的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才能章可循。
3.应当确立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原则
本案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能在三天之内摸到那么多奖,说明他们肯定有问题,所以要求原告必须说清楚是如何摸到这么多大奖的。说不清楚就要扣押财产、限制人身自由。这是长期以来"有罪推定"观念作崇的结果。必须看到,职业摸彩者的产生固然是一个社会问题,但不能把责任归咎为摸彩人。因为在法治社会,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关键是立法、执法部门对社会问题的规范意识要跟上,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类问题,而不能依据有罪推定、猜测和感觉处理此类问题,所以本案公安局对并未明文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不能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面监败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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