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清末新律/胡颖廉(5)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清季的中国并非一块未开发的处女地,而是拥有自己数千年法律传统的文明古国,不难想象,大量外来文明法律的植入,必然会对中国固有法律产生一定的冲击,其碰撞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外来的战胜了固有的,即所谓的“全盘西化”,或者是基本西化;另一种是双方不分胜负,势均力敌,这就是所谓的“中西融合”或“中西参半”,融合的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是中多西少,也可能是西多中少。沈家本基于时势发展的需要,大力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其根本目的乃在于参考借鉴,取精用宏,而决不是不问中国实际情况,照抄照搬西法,甚至盲目崇洋,否定中国固有的法学50。所谓“不深究夫中律之本源,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51”,这不仅取决于清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一贯主张,更是沈氏作为一名封建士大夫的个人思想倾向的必然反映,“仁”还是“礼”,都没有将清末修律引上西方化轨道。
四、结语
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一个民族的法律乃是该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民族则有不同的法律传统,泰东泰西可大别为两大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传统52。清末修律,即是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尽管沈家本抓住了变革的关键所在,却找不到变革的出路,只想硬闯一条道路来。他曾叹惜戊戌变法“欲速而不达”,但不变亦变的局势也将他逼上了此路。前师之车,后世之鉴,在当代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是否也应不去追随,抑或少去追随那些与西方貌合神离的东西呢?这值得我们深思!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变”与“不变”,实质是一个民族本性问题,尤其是民族政治传统问题,政治专制不变,任何怪圈都跳不出去,国破而家亡,也就成了百年不变之局。


1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2 郭成伟,郭瑞卿,《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路径》,《金陵法律评论》2001·秋季卷
3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空前动荡,引起思想界的空前活跃,各种学术流派竞相表现自己,号称“百家争鸣”。所谓“百家”,不过为泛指而已,影响大者有法、儒、道、墨等家,在他们改造社会的理论中,法律思想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